B部分 经济和金融合作
1. 贸易和投资
1.1 根据各自时间表,完成东盟+1自由贸易区谈判,并确保其顺利实施,以提高有利于经贸往来的整体经济增长和发展。
1.2 继续努力促进和加强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包括区域范围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设想,同时参考已经完成或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建议。
1.3 根据世贸组织谈判结果及有关自贸协定/经济伙伴协定谈判,逐步取消10+3国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确保货物自由流动。继续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普遍优惠制(普惠制)地位和优惠待遇。
1.4 根据各国自身情况,鼓励对劳动力流动及其对经济和其他相关问题影响的讨论。
1.5 加强在多边贸易体系,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合作,并支持老挝尽早加入世贸组织。
1.6 共同推动多哈发展议程(DDA)谈判取得成功,并努力确保全面的一揽子计划体现多哈发展议程中的发展问题,并使所有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公平、有效和实实在在的发展利益。
1.7 通过完善海关程序,如促进抵关前海关手续办理/货物通关、海关管控审计,关税价值评估和来源地判定的标准化,实现贸易便利化。
1.8 以 “东盟单一窗口”为基础,努力加快通关和放行。
1.9 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海关领域推广使用信息通信技术(ICT)。
1.10 提高政策透明度,以促进贸易和扩大投资,包括那些有利于改善商业环境,增加商业流动性和扩大贸易融资的政策。
1.11 鼓励服务自由流动,并按照世贸组织谈判结果及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原则的相关自贸协定/经济伙伴协定谈判结果,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1.12 加强东亚商务理事会在推进东亚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同时鼓励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本地区的商务交往。
1.13 通过分享经验、相互鼓励、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交流统计信息等方式,为培育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提供地区支持。
1.14 考虑对通过扩大东盟投资区建立一个东亚投资区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研究。
1.15 加强投资促进机构间合作,推动各国工商界采取相互投资促进行动。
1.16 增进各国对彼此涉及或与贸易、竞争政策、服务、投资和产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解,并在10+3国家间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2. 金融合作
2.1 通过清迈倡议多边化,建立区域流动性支持机制。
2.2进一步促进亚洲债券市场倡议的发展。
2.3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国内金融体系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有序一体化建设。
3. 标准和一致性
3.1 合作支持东盟在必要和遵循世贸组织原则情况下,采纳并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标准的基础。
3.2促进与东盟在有关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各自国内执行世贸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方面的信息交流。
3.3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东盟成员国更多地参与国际和地区组织有关标准和一致性问题事务,并做出更大贡献。
4. 知识产权
4.1 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商业化和执法以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意见、经验和信息交流。
4.2 根据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并在教育、相关产业、知识财产商业化、知识财产信息使用和技术转让等领域,提高公众对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
4.3在可能情况下,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及体系的协调,以加强本地区贸易和投资并推动知识产权注册。
4.4 通过合作,提高更多政府部门官员和知识产权业界人员的知识水平,使其为推动商业增长和发展做出贡献。
4.5 致力于鼓励本地区跨国公司制定技术转让政策。
5. 交通运输
5.1密切合作,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和运行建设,包括空运、海运、公路、铁路运输和多种形式的联运,在东盟成员国及10+3国家之间实现快速、高效和安全的人员及货物流动和清洁城市交通运输。
5.2加强新运输系统开发,如“智能运输系统”(ITS),推进公共交通、道路网络和结构建设、开展环境友好型维护、技术开发和法规、道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5.3促进在交通政策、规划和法规领域有关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并在双方商定的领域开展技术转让和分享。
5.4 在考虑到相关国际法和遵守10+3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加强在遵守有关海、陆、空运输安全方面的合作。
5.5 在各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加强合作,加强10+3国家在运输,特别是航空运输方面的联系。
5.6 加快完成新加坡-昆明铁路(SKRL)项目。
6. 旅游
6.1为发展可持续旅游业,通过在适当情况下促进实施东盟环境管理标准和认证方案,推动优质旅游的发展,并在文化和生态旅游、游轮旅游、青年交流、人力资源开发、旅游联合营销和推介、品质保证以及游客安全措施等领域进行务实合作。
6.2在旅游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和危机通讯等方面加强联系与合作,并加强各国旅游部门和培训机构的合作,鼓励私营部门参与此类合作。
7. 食品、农业、渔业和林业
7.1在研究和开发技术、植物栽培、生物技术应用、肥料、农业基础设施、收获后技术、畜牧、渔业、水产养殖、有机农业以及农业合作社等重点农业领域加强互利合作。
7.2 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10+3国家农业与食品相关研究机构间在有共同利益的关键领域的联系。
7.3合作加强农产品市场,促进有关农业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以扩大东盟农产品对全球市场的准入。
7.4促进在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和小额融资安排上的合作。
7.5为东盟的农民、包括青年农民及参与农业经济的民众提供机会,通过培训和与中日韩国家农民开展信息交流,学习和发展更有效的耕作方法和管理技能。
7.6通过培训班、研讨会、讲习班、就业实习和奖学金计划,在有重大共同利益的农业领域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7.7在主要食品、食品处理和食品安全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密切的合作。
7.8共同致力于通过加强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的执法机制,防止森林火灾,退化土地造林及分阶段进行认证等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合作,并深化在亚洲森林合作伙伴关系(AFP)上的合作,以其作为一种有效方式应对亚洲森林管理面临的挑战。
7.9 在渔业和林业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计划上进行合作。
7.10 推动负责任的渔业行为准则的区域化。
8. 矿产
8.1推动矿产部门的互利贸易和投资,并加强矿产部门能力建设方面的合作。
8.2 加强研发力度以实现矿产部门可持续发展。
8.3 在与本地区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开展并/或落实合作方面,鼓励私营部门参与以及公共-私营部门协作。
8.4 推动在东盟矿产数据库的开发、地球科学的科技研发以及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方面的技术信息、经验和最佳范例交流。
9. 中小企业
9.1 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支持项目、综合管理、融资、市场营销、商业开发服务和生产技术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最佳范例方面分享知识和经验,从而培育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
9.2 通过彼此同意的技术转让、指导、市场研究、管理技能培训、有潜力的中小企业间的会议和交流以及在中日韩三国的培训项目,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合作。
9.3 促进电子商务合作,增进10+3国家中小企业的协作、伙伴关系和国际化。
9.4 共同确认并克服中小企业商业伙伴关系在包括市场开发和共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发展障碍。
9.5 促进中小企业在东盟国家的投资,并使中小企业了解这些国家的市场机遇。
10. 信息通讯技术
10.1 促进合作活动,尤其在缩小数字鸿沟、远程医疗、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网络安全和网络监控等领域,以及跨境交易电子签名的相互承认方面。
10.2 在东盟和中日韩三国之间,通过各种措施,如制定有关下一代网络(NGN)、Ipv6、无线宽带的政策和法规以及适用新型技术的应用,增进互联、大容量、适应性强的信息技术设施的合作与开发。
10.3 推进监管框架的合作,以便支持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贸易、投资和商业活动、频率协调、产品/服务的标准和互操作性以及消费者保护。
11. 开发合作
11.1 支持东盟一体化倡议(IAI)和其他次区域的努力,如三河流域经济合作战略(ACMECS)、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东部增长区(BIMP-EAGA)、柬埔寨-老挝-越南(CLV)开发三角、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增长三角(IMT-GT)以及东部-西部经济走廊(EWEC),为加速地区一体化而缩小东盟内部发展差距。
11.2 继续联合开发增长区的资源和基础设施,并继续调动和探究财政资源的扩展,同时鼓励私有部门积极参与其中。
11.3 根据国际标准、规则和秩序,促进开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