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 中国-东盟中心
发布时间: 2011-05-17 13:53
邮 箱

第九条

官方语言

    中心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第十条

资金

    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将根据缔约各方商定的中心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数额向中心捐资。各方须考虑到为实现中心的目标而保持资金来源稳定的重要性。

    二、由中方承担的开支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中心办公室的租用;

    (二)雇用的中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三、由东盟承担的开支包括雇用东盟成员国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四、中心在中国境内行使日常职能所需的开支以及中心举办各项活动所需开支,将由双方按以下比例承担:中国 90%,东盟10%。

    五、中心须从中国和东盟的私营部门筹资,包括展位费、联系会员费、活动收费和赞助费,最终实现财务上能独立负担中心有关活动费用的目标。

    六、中心财务报告每年将由外聘的审计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通过。

第十一条

法人地位

    根据中国法律,中心具有法人地位,拥有以下能力: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法律诉讼。

责任编辑: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