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会人文合作
3.1 公共卫生合作
3.1.1通过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
3.1.2深化传染病防控领域合作,特别在早期发现、报告、防控、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开展技术、人员和经验交流,增强应对能力;
3.1.3就预防与应对流感大流行开展合作,向东盟国家提供疫苗、抗病毒药品和个人防护设备;
3.1.4 加强传统医学、补充/替代医学合作,重点加强其保护发展及与医疗保健制度的结合;
3.1.5探讨在非传染性疾病领域适时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以提高本地区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水平,降低非传染性疾病带来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3.1.6 加强促进健康、推动健康城市及可持续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合作;
3.1.7 继续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合作;
3.1.8促进心理健康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2 科技合作
3.2.1通过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及10+3科技高官会,加强科技交流与务实合作;
3.2.2 考虑制定包括技术转移与技术交流在内的科技合作专项计划;
3.2.3 举办面向东盟国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3.2.4 继续举办科技专题展,包括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的农村先进适用技术及高新技术展和东盟科技周,搭建面向东盟的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2.5与东盟共同举办研讨会、联合研究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活动,就能源、环保、气候变化、传染病防治、灾害防御、传统医药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
3.3 教育合作
3.3.1加强高层教育机构往来。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3.2 继续促进双方学生交流,增加对东盟国家中国政府奖学金数量,鼓励学位互认,支持中国提出的“2020双十万学生流动计划”倡议;
3.3.3 继续深化中学及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务实合作,适时在人才培养、学生流动、学分互认、联合科研、语言教学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3.3.4 继续促进在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领域的青年交流,以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3.3.5 继续为东盟国家举办各级各类短期培训,为东盟国家高级行政人员在华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和外交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提供奖学金;
3.3.6促进学术交流,鼓励联合举办学术会议、开设有关中国和东盟国家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政治与经济等课程,加强国情和政策研究,提倡在上述领域联合设立硕士学位;
3.3.7鼓励制定有效的双边合作政策、目标和措施,深化双方大学及知识分子之间的学术合作,推动双方人文交流。
3.4 文化合作
3.4.1继续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与交流;
3.4.2落实《中国与东盟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文化产业互动计划》;
3.4.3在文学、表演艺术、视觉艺术、艺术教育及文化产业方面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3.4.4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及文化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4.5 合作开发文化产品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3.4.6 相互支持对方主办高规格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
3.4.7 联合保护并推广民族和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在传统体育运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4.8 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文化产业论坛;
3.4.9通过交流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加强文化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合作;
3.4.10 推动文化、艺术与文化遗产领域专家和专业技能交流。
3.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
3.5.1落实双方领导人宣布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开展公务员培训,通过研讨会或培训班,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技术开发、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交流经验并开展合作;
3.5.2 继续通过10+3劳工部长会议,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
3.5.3鼓励各行业包括私营企业参与人力资源开发和交流;
3.5.4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社会福利保障合作机制,扩大社会福利和保障领域的政策、信息和经验交流。支持双方专家学者开展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比较研究;
3.5.5 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及妇女儿童福利领域的合作;
3.5.6通过10+3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级会议,继续加强政策交流、对话和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