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减贫合作
3.6.1 加强减贫合作,建立主管部门日常联系和政策磋商机制,继续举办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
3.6.2 继续为东盟国家举办一系列减贫政策与实践研讨会,为东盟国家提供减贫与发展专业学位,加强双方减贫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3.6.3 推动双方减贫主管部门通过人员互访、知识共享、信息交流及联合研究建立合作关系;
3.6.4 根据东盟国家需求,提供减贫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减贫项目设计和国家减贫战略的制定。
3.7 环境合作
3.7.1 落实《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适时联合制定“中国—东盟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3.7.2 支持中国—东盟环保合作中心工作,根据《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促进环境合作;
3.7.3 加强环境友好型产业,包括环境友好技术、环境标志和清洁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和东盟实现绿色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3.7.4 加强城乡环境保护领域的对话与交流,落实城乡环境合作示范项目,提高本地区人居环境质量;
3.7.5 通过包括性别角度的环境管理和保护交流合作及《东盟环境教育行动计划2008-2015》,加强双方环境能力建设机构之间的环保宣传教育合作;
3.7.6 实施联合培训课程、联合研究、人员交流、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提升区域环境管理能力与水平;
3.7.7 开展协同效应领域合作,如大气和水质管理和保健等方面的研究、能力建设及经验分享;
3.7.8 促进环保合作,努力达到《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规定的环境可持续性目标;
3.7.9 适时建立中国—东盟环境部长会议机制。
3.8 媒体合作
3.8.1 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加强政策沟通与对话;
3.8.2 组织双方记者赴对方进行专题采访,不断提升相互报道的广度和深度;
3.8.3 促进记者互访和交流,加强新闻报道合作;
3.8.4 加强新闻网络合作;
3.8.5 探讨在中国和东盟共同举办电影节、电视节;
3.8.6 在电影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推广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鼓励并推动影视节目联合制作,加强节目交流;
3.8.7 鼓励参与在中国和东盟举办的主要影视音乐节和交易活动;
3.8.8 为东盟国家广播电视领域专业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
3.8.9 接触并鼓励双方主流媒体,促进中国—东盟关系积极的国际形象。
3.9 灾害管理合作
3.9.1 探讨建立中国—东盟灾害管理领域高官磋商机制的可能性,加强减灾、救灾和重建信息与经验共享;
3.9.2 加强减灾、救灾和重建培训,通过项目和专家交流,提高灾害管理工作软硬件设施;
3.9.3 结合《东盟灾害管理和紧急救灾协议》,适时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减灾救灾合作协议》的可行性;
3.9.4 通过信息共享、经验知识交流、举办紧急医疗服务管理和支持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措施,促进紧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3.10 地方政府合作和民间交流
3.10.1 促进双方省级及地方政府经验交流。
3.10.2 促进各级妇女交流项目,包括:适时举办中国—东盟妇女论坛;继续支持东盟国家妇女组织,促进妇女发展;鼓励使用中国—东盟妇女培训中心,举办东盟性别平等和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培训班;与在京东盟使节夫人小组加强联系,开展联谊活动;探讨与东盟妇女委员会的合作。
3.10.3 促进青年交流项目,包括:继续支持落实《中国—东盟青年事务部长关于青年合作的北京声明》;通过中国—东盟青年事务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与交流;继续举办中国—东盟青年营及中国—东盟青年公务员交流项目;继续开展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交流项目;推动和鼓励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协会发展为重要实体,促进双方青年企业家交流;继续举办东盟青年领袖培训班;继续向东盟国家派遣中国青年志愿者。
3.10.4 促进老龄工作合作,包括:加强老龄工作合作,促进信息交流,分享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共同探讨加强家庭养老和养老服务的有关措施;加强老龄工作官员交流合作,促进老龄工作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培训;鼓励东盟国家和中国老年人互访,促进文化交流。
3.10.5 促进民间友好组织合作,包括: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民间友好组织大会及系列活动;继续加强双方友好组织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