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平演讲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与原产地规则
中国与东盟自贸区
2004年11月《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签署;
2007年1月服务贸易协定签署;
2009年8月投资协议签署;
2010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建成;
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与东盟双边货物贸易(过去4年)
2011年东盟超过日本成为我国第3大贸易伙伴,并持续至今。
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数据(今年1-5月)我国与东盟双边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为1537.4亿美元同比增长9.2%。
今年1-5月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主要特点
一、5月份双边进出口总值再创月度历史新高
二、机电产品为进出口主要商品,煤及褐煤进口增长迅速
进口
机电产品:375.3亿美元,增长1.2%,占同期48.1%
进口煤及褐煤:49.5亿美元,增长56.6%
出口
机电产品:393.4亿美元,增长16.5%,占同期51.9%
服装及衣着附件:28.4亿美元,增长69.8%
我国与印尼双边贸易情况
2011年, 我国与印尼双边贸易总值占同期我对东盟进出口总值的16.7%,位居我与东盟各成员国双边贸易额排名第4位。
2012年1-5月,我国与印尼双边贸易总值占同期我国对东盟进出口总值的17.5%,位列我与东盟各成员国双边贸易额排名第3位。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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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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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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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贸易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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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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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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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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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
|
双边贸易总值
|
同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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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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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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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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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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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
|
41.60%
|
2012.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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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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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
138.5
|
27.10%
|
268.5
|
20.50%
|
我国对印尼主要进出口产品
一、2011年我国对印尼主要进出口商品
(一)主要出口机电产品
(二)进口主要为煤、农产品和天然橡胶等产品
二、2012年1-5月我国对印尼主要进出口商品
(一)主要出口机电产品
(二)进口主要为煤、农产品等产品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安排
2004年11月签署《货物贸易协议》 2005年7月正式实施降税
第一类正常产品:
中国和东盟六国:2005年40%的产品税率降至5%以下;
2007年60%的产品降至5%以下;
2010年100%降为零关税,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
越老柬缅四国:2009年40%的产品降至5%以下;
2013年40%的产品降至0;
2015年100%产品降为零关税
第二类正常产品:关税降至5%前与第一类正常产品同时降税;
其后保持至2012年降为零关税
敏感产品的降税计划
一般敏感产品
中国和东盟六国:2012年削减至20%以下;2018年降至5%以下
越、老、柬、缅:2015降至20%以下;2020年降至5%以下
高度敏感产品
中国和东盟六国:2015年降至50%以下
越、老、柬、缅:2018年降至20%以下
中国-东盟自贸区进口数据
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5月,全国累计受惠进口东盟货物87.80万票货物,受惠货值866.70亿美元,减免关税421.67亿人民币。
过去3年:
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自印尼进口数据
印尼占东盟比例
印尼各项受惠指标占东盟总受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主要受惠商品
中国对东盟进口利用率(UR)
UR=实际受惠产品总值/我国从东盟应税进口总额
进口优惠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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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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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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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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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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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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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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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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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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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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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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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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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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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率差别原因分析
利用率高的商品:
主要商品MFN税率与FTA税率相差较大,关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吸引力
利用率低的商品: MFN=0,关税优惠吸引力小
利用率低的商品: 部分商品属于敏感商品
其他可能影响利用率的因素
中国-印尼近年来的合作
2010年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会谈纪要》
成立中国-印尼联合专家工作组,目前已举行三次会议
合作范围
经贸关系
产业合作
贸易统计分析
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签证与认证
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
中国-印尼贸易统计合作
联合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之一
中国印尼统计专家会议
201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统计局关于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交换的谅解备忘录》,已正式执行。
合作主要内容:双边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对比分析和制度方法交流
原产地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ROO):
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地区)原产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
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货物,以适用分国别的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实施和编制国际贸易统计
自贸协定与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
货物的受惠资格如何界定?
前提一:受惠范围内的原产货物
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书
前提二: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抵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前提三:符合中国海关监管要求
主动申报、单货相符、单证相符
原产地标准
决定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基本资格的实体性要求
完全获得标准
40%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527个6位税号)
货物享受优惠的通关单证要求
进口人应在进口时:
主动向海关申明货物适用东盟协定税率;
提交原产地证书及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单证;
经第三方中转的,还需提交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
在第三方临时存储(停留超过3个月)的,还需提交该国或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令第181号及199号
海关验核程序
审核进口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相关单证;
必要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
单单、单货相符的,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并放行货物;
对原产地证书及货物原产地存疑时,收保放行货物,并启动后续核查程序。
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并进行相应后续处理
原产地证书核查程序(提出请求)
提出核查请求
海关拒绝给予优惠的情况
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经查验或核实,货物原产地与申报不符(例如:原产地证书为无效或虚假证书),或原产地无法确认;
货物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对于我方实施的境外核查,对方成员国逾期未反馈核查结果。
常见实施问题
企业:
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要求
报关单填制不规范
进口时未主动申报
经中转货物未提交证明文件
东盟签证机构:
签发证书不规范
核查回复不及时
如何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关注了解进出口优惠贸易安排及相关政策法规
中国海关门户网: http://www.customs.gov.cn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http://fta.mofcom.gov.cn
掌握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通关和签证认证程序,用足用好进出口优惠措施
放宽眼界,调整经营模式,战略性利用进出口优惠
遇到进出口受惠受阻情事,及时向海关、商务等部门反映 ,寻求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