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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谋求更大投资监管主动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3-2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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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尼媒体近日报道称,印尼已知会荷兰,不再延长2015年6月底到期的双边投资协定。印尼副总统布迪约诺3月23日表示,此举不是针对荷兰一个国家,而是普遍性的举动。印尼政府计划终止全部67项双边投资协定,代之以全新的、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协定。

    有专家指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为了实现民族经济更好发展,对外资的政策会有所调整,订立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将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在保护和监管投资者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

    根据印尼现有双边投资协定,在国外投资者认为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绕过印尼当地法院,通过国际仲裁机构就东道国的管理行为提起申诉。这样东道国一旦败诉,将不得不废除相关的政府管理规定,同时支付巨额赔偿。

    由此来看,印尼废除双边协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利益。历史上,国际投资仲裁曾让印尼“栽了跟头”。2010年5月,印尼加里曼丹东库泰县政府以在森林保护区非法采矿为由,撤销了英国丘吉尔矿业公共有限公司(简称丘吉尔矿业)在当地的矿业开采许可证。丘吉尔矿业就此先后向当地法院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起诉讼。这一官司至今悬而未决,印尼政府一旦败诉,将面临2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在这样的情况下,印尼国内对双边投资协定的反对声浪越来越大。印尼舆论认为,现有的投资协定过于倾向投资者,对印尼不公平。因此呼吁印尼政府在保护和监管投资者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

    印尼投资协调署主席马亨德拉则认为,印尼此举是为了确保本国和国际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印尼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签署于数十年前,许多协定条款不甚严密,已经跟不上时代。”

    印尼科学院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斯瓦格也对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扎堆”在矿业、金属、纺织等行业,物流、交通、信息技术等相对薄弱的领域,政府对于投资协定的更新可被视为一种调整投资政策框架的手段。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许利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印尼终止与一些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为了在今年的大选中赢得更多的支持率,这是执政党打出的一张“民族主义牌”。

    终止双边协定不意味着否定保护投资者的义务

    印尼的举动在全球来看并非孤立事件。2012年9月,南非贸工部突然表示将终止与欧盟13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此后,南非废除了与卢森堡、西班牙和比利时及瑞士的双边投资协定。据南非《商业日报》报道,去年10月,南非又废除了与德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同月,南非通过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案》。南非贸工部部长戴维斯表示,南非与单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将被这个一般性的立法取代。

    戴维斯表示,《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案》目的是为本地和外国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将南非投资保护机制现代化,吻合国际潮流,并对所有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给政府更大政策空间规范公共利益。

    南非标准银行投资银行战略分析师多纳尔德对本报记者说,南非取消与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一方面是南非1994年后与欧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于2013年3月13日到期,用新法取代旧法。另一方面,由于南非与欧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太偏袒投资者尤其是境外投资者,使南非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强化经济转型,平衡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投资环境合理化,南非需要调整与外国签署的相关投资协定。

    英国赫伯特·史密夫·福利西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克雷格表示,终止双边投资协定并不意味着印尼将否定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义务,下一代投资协定中必将出现相关机制。同时,印尼在东盟等多边投资框架下也须承担相应义务。斯瓦格表示,下一代投资协定仍在酝酿中,前景尚不明朗,但倘若政府打算立法限制国外投资者国际仲裁权,将会加大政策环境不确定性,动摇投资者信心。

    国际贸易正朝着广泛化、区域化、多边化的方向发展

    克雷格认为,国际贸易可能正在背离双边安排,朝着广泛化、区域化、多边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更深层次的经济一体化。“如果未来有更多国家追随印尼的脚步,国际投资的前景将产生深刻的变化。”

    南非《商业日报》3月9日报道,一些投资者关心《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案》取代投资保护协定,将使投资者的一些利益得不到保护。一名驻南非的外交官表示,该法案没有提供投资协定里相关保护条款。欧盟此前指出,南非取消投资协定已伤害到投资者信心。

    多纳尔德还表示,目前南非已取消与欧盟五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引起外国投资者的担忧。这些担忧主要体现在,新出台的《投资促进和保护法案》没有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与旧法同样的保护,也不承担与国际惯例相同的赔偿责任,对投资者产生坏的影响。在多纳尔德看来,目前还没有给南非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过需要重估此法案,促进投资者信心。

    根据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日落条款”,协定失效后仍有10至20年的过渡期,失效前进入的投资者在过渡期内仍受协定保护,有权寻求国际仲裁。在印尼与荷兰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过渡期为15年。(驻印度尼西亚记者 庄雪雅 驻南非记者 苑基荣 记者 俞懿春)

    >> 点 评 <<

    倪月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研究员):发达国家在制定经济规则方面经验丰富,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经济协定时,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来制定规则,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验匮乏,对发达国家情况了解不足,只能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被动地执行规则。例如,美国在签订类似经济协定时,可能已经预见到了未来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会发生的变化。

    例如,印度曾非常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部分成员《信息技术协定》的谈判,后来,印度发现自己已经吃了很多亏,而新一轮谈判会涉及一些敏感消费类电子产品零关税,包括手机、平板电脑、洗衣机等。为了避免本国产业受到更大损害,印度选择退出了新一轮谈判。

    针对上述面临的不利形势,发展中国家需要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细致观察,对发达国家提出的新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责任编辑:林振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