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东盟各成员国在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长。在所有东盟成员国完成上述程序后,由东盟秘书长立即通知中国。

    二、中国在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长。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东盟秘书长须通知东盟各成员国本谅解备忘录生效。

    四、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5 年,期满后可由联合理事会决定延长。

    本谅解备忘录应由中国外交部和东盟秘书处保存。东盟秘书长应迅速向东盟所有成员国提供经核准的副本。

    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OO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泰国差安华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代表

杨洁篪
外交部长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外交和贸易部长
 

 

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贺南洪
副首相兼外交国际合作部大臣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蒂·纳塔莱加瓦博士

外交部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通伦·西苏里博士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达图·阿尼法·阿曼
外交部长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年温
外交部长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尔韦托·罗慕洛

外交部长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荣文
外交部长
 

 

泰王国政府代表

   格实·披隆

外交部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范家谦博士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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