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第四条
成员
一、依照第二十五条,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通过成为此谅解备忘录缔约方而成为中心的成员。
二、企业和团体可通过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提出申请,成为中心的联系会员。作为联系会员加入中心的批准标准和条件由联合理事会确定。企业和团体须缴纳联系会员费。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中心的运营由三个机构管理,即决策机构、咨询机构和秘书处。决策机构即联合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咨询机构即联合执行委员会,向秘书处提供政策建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直接向联合执行委员会和联合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联合理事会
一、联合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为中心提供政策指示。
二、联合理事会须由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联合理事会为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权力和职能:
(一)决定中心活动的大政方针;
(二)审批中心的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批联合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中心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框架下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四)审批中心年度运营报告;
(五)决定赋予联合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
(六)审批秘书长的任命;
(七)审议并批准将合作扩展至第一条中规定以外的领域;
(八)批准自身的规章和程序,作为中心管理的准则和基本规章制度;
(九)如中心解散,决定中心资产的处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决定和(或)审批中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联合理事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