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第七条

联合执行委员会

    一、联合执行委员会由中方理事会和东盟北京委员会组成。须成立由中国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机构代表组成的中方理事会。

    二、联合执行委员会将行使以下职能,以及经联合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一)监督中心的活动,确保联合理事会的决定得以有效实施;

    (二)行使咨询理事会职能,就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三)行使指导秘书长聘用中心工作人员程序的权力;

    (四)审议并通过由中心秘书处提请联合理事会审批的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联合执行委员会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开会。

    四、联合执行委员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

第八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

    一、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中心日常运营,向联合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其他中心所需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必须是中心成员国公民。

    三、秘书长作为首席执行官代表秘书处,向联合理事会和联合执行委员会负责。

    四、秘书长经签订合同任期3 年。秘书长由联合理事会推选并批准。

    五、秘书长须是中心成员国公民,并为中心全职工作,不得在政府和私营组织中担任任何其它职务。

    六、前两任秘书长由双方轮流担任。第一任秘书长须为中国公民,第二任秘书长须为东盟成员国公民。第三任及后任秘书长可由中心任一成员国候选人担任。

    七、在联合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建议下,秘书长负责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年度预算和落实联合理事会的决定。

    八、秘书长负责起草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在内的年度报告,并提交联合理事会年度会议审批。

    九、秘书长可聘用各部门主任。主任的任命须经联合执行委员会的批准。主任任期视合约而定,续约需由联合执行委员会决定。

    十、由联合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员工条例中须规定员工聘用的条件。